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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笼子”如何编织?
新《问责办法》引发关注

发布时间:2013-03-14 08:3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3日,在镇江市新《问责办法》引发的众多关注中,很多人把这一问责新规,比作公职人员头上的“紧箍咒”。而在前一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孙健也提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把问责当成监督利器,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那么,时隔数年,新《问责办法》到底进行了怎样的“升级”?又如何更好地把权力关进笼子?

        问责对象:覆盖所有公职人员

        2006年,我市出台《镇江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9年又出台《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的办法(实行)》。两个问责办法,较早开启了我市的问责实践。然而,由于旧办法的问责对象尚不够宽、问责情形也不够全,以至于部分重点工作的开展,还需再配套制定专项问责办法。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赵小堂说,新《问责办法》弥补了此前的制度缺陷,立足更全面、更科学。

        记者对比发现,新办法的“全面性”一目了然。两份旧办法的问责适用对象,是“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主要限于“市级机关”和“领导”。而新《问责办法》则针对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且对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等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也参照执行,这意味着问责适用于几乎所有公职人员。

        问责情形:“7+1”归类达50多种

        相对旧办法对问责情形的粗略罗列,新《问责办法》进行了“7+1”的归类,共列举了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发展、依法行政、作风效能、服务民生、信访稳定、廉洁从政、突发事件应对等7个方面的50多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引人注目的是,《问责办法》单独列出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道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情形。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胡培红解释,这个笼统概述的“1”,实际是对“情形列举”之外的“兜底概括”,即任何有损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都可能被问责,“例如酒驾、在家搞违建。”

        问责适用对象和情形的“双重全覆盖”,事实上编织了更周密的“制度笼子”,意在让所有公权力“不逾矩”。赵小堂分析,新《问责办法》涉及国企、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因为这些单位也管理着一定的公共资源,行使一定的公权力。而把公职人员违反社会公德的一些可能是职务之外的行为,也纳入问责范围,更彰显了“严管干部”的决心,让公权形象不因公职人员的私行受损。

        记者发现,对于民生关切,新《问责办法》有着特别回应。在所有问责情形中,“服务民生方面”被单独列出,并有7种之多。其中“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等服务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造成严重影响”等应当问责的情形,不仅前所未有,而且攸关群众切身利益。而针对“问责官员异地任用”等热点问题,新《问责办法》也明确:问责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市民期待:关键是执行

        我市新《问责办法》颁布实施,也引起网络热议。在表示“十分期待”的同时,不少市民认为,更重要的是执行力。网友“txgod淡淡的云”跟帖说:“执行!执行!关键是执行呀!”而对于“执行”,新《问责办法》其实也有规定。在“问责程序”部分,新《问责办法》明确了启动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并规定“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对该问责而没问责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确保了整个《问责办法》的有效实施。”赵小堂说。

来源: 作者:梁和峰  责任编辑:盛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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