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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发布:镇江201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3-03-13 15:1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4.丹阳某移动营业厅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案情介绍】

        2011年下半年,经常有消费者申诉举报丹阳某移动营业厅利用充值和购机降价销售的手机不能保证其质量,使用过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不能及时解决,要求工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办理经过】

        接诉后,我局会同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到丹阳市某移动营业厅,对丹阳某移动营业厅经销的批号(生产日期)为2011-10-20、规格为ZTE-T U880的数字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手机)进行抽样检验。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2011外委字第1374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被监测的手机不合格。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苏工商消监(2011)第1131466号《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确认书》,上述被监测的手机被判为不合格。2012年2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确认书》,并于2012年2月14日向该营业厅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确认书》,并告知其有权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因为上述被监测的不合格手机是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丹阳某移动营业厅,同日,丹阳某移动营业厅即告知当事人上述两份文件及相关事宜。丹阳某移动营业厅和当事人逾期均未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1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办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对此次不合格结果充分重视且加强后期配件选择的严格把握。同时,基于手机电池行业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热冲击标准,如标准修改,检验结果可能会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60元;2、处以罚款284880元。

        【消费警示、提示】

        1、当事人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本次检验结论为电池在达到35度时有可能爆炸出现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商品时要认准品牌,切忌贪图一时便宜,购买劣质商品和有危险性隐患商品。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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