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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发布:镇江201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3-03-13 15:1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3.热水袋烫伤安徽幼童 丹阳厂商赔近两万元

        【案情简介】

        2011年底,安徽省马鞍山市4岁男孩的奶奶在小区内一家超市买了一只由丹阳市某公司生产的“XX”牌热水袋,今年3月2日晚7时许,小男孩的奶奶将热水灌进热水袋,放到小男孩的被窝里。谁知热水袋突然破裂,滚烫的热水洒在小男孩身上。小男孩的父母急忙将小男孩送往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急救,经过诊断:小男孩的周身烫伤面积达20%,属2级烫伤。经过住院治疗,4月16日,小男孩创面大部分愈合,经医院同意办理了出院手续。小男孩住院治疗期间,扣除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外,共用去医疗费用18000元。

        小男孩的母亲徐女士向马鞍山市工商12315申诉要求赔偿,由于徐女士无法提供购买热水袋的发票,马鞍山市工商工作人员根据热水袋上的商标和厂名,将此诉案转丹阳市工商办理。

        【办理过程】

        丹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此异地诉案后,立即与徐女士取得了联系,请徐女士将关键证物热水袋及男孩烫伤部位的照片、出院报告书和医药费收据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发送到丹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案进行了调处,然而在调处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其热水袋产品包装已明示使用方法,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他们只能支付极少的赔偿。

        【办理结果】

        经与该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男孩各项损失16000元。

        【消费警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调处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公司的产品:虽然有文字和图形标注的使用方法,但由于使用了透明包装和较小的图文,致使消费者很难看清,说明该公司没有完全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告知义务,但对小男孩的烫伤,可以适当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2、本案中小男孩使用的热水袋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内,突然破裂造成的烫伤说明热水袋本身存在缺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作为热水袋的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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