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要闻

惠民新政,为何叫好不叫座
公积金缴物业费,实施四月全市仅316人申请提取

发布时间:2013-02-28 09:5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自去年11月1日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后,引起市民极大关注。其中一项内容非常吸引市民眼球:允许职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惠民新政实施后,前来咨询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职工非常多,但全市截至今年1月底,实际办理的职工仅316名,其中99%都在市区。为什么这项惠民之举享受的人却不多?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该处负责人唐广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实际办理的316笔,其中包括京口、润州、丹徒的306笔,镇江新区7笔,丹阳3笔,“句容、扬中则一笔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的业务都没发生。”

唐广介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新政出台后,需要一定时间来宣传和推广,有部分职工对这项新政并不了解;其次,因为提取用来缴纳物业费的公积金额度较少,有许多职工办理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暂时不急于办理;第三,有部分职工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记者在随机采访的几位市民中,家住香江花城的朱女士的想法颇具代表性。她介绍,自己公积金账户上没有贷款,听说公积金新政出台后,职工可以用公积金账户缴纳物业费,欣喜不已,“一开始咨询物业公司,对方表示不太清楚具体的办理流程,后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后才知道的。”她说,自己家面积130平方米,每个月物业费0.85元/平方米,一年算下来1300多元,后来自己考虑了一下,就没有为这1000多元再去“折腾”了,“反正存在账户里也不会飞走,今后买房可以用。”

唐广告诉记者,我市去年11月出台实施的公积金新政,职工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采用“报销制”。提取申请人在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一套住房一年内只能取一次,一名职工一年内只能取一次,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按《关于调整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房[2008]285号)相关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1.4元/平方米,原则上是支付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

唐广介绍,职工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须先在本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取申请书》,并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物业管理收费相关票据、提取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原件,市区职工可至位于青云门建设银行二楼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京口服务中心办理。“这项业务我们是即时受理的,只要职工携带的材料齐全,当时就可以办结业务,以现金打入存折、银行卡的方式‘报销’物业费。”唐广表示。

  (记者 胡冰心)

来源:镇江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