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要闻

镇江市一般诊疗费政策更惠民
参保人员每次只要付1元现金

发布时间:2013-02-27 08: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记者昨天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作为医改试点城市,我市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就实施了一般诊疗费政策,目前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这一政策,去年起相关医保报销政策又作了调整,更加惠民。

据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概念是指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就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在已经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一般诊疗费,每次每人10元,并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统账医保作为普通医疗费按规定执行,居民医保由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统账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每次每人支付10元一般诊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报销9元,个人每次支付现金1元。

  (丁金华 孙霞)

来源:镇江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