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个小小的国土所长,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日前一审被经济开发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1965年出生的王某,2008年至2012年曾先后担任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及丁岗、大路国土资源所所长。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王某在负责丁岗镇丁岗村和留村村等万顷良田安置区和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伙同原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某(已判刑)、原留村村党总支书记董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公款共计9.6万元,并将其中4.8万元占为己有。同时,王某滥用职权,与孙某、董某串通虚报青苗附着物数量,骗取镇江新区财政向丁岗村、留村村分别支付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127.44万元和317.04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444.48万元。案发后,被骗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444.44万元被追回。
2009年至2012年1月,王某还多次非法收受董某、朱某、商某、朱某某、孙某等人财物共计12.89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兴园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