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一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21 09:4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揭发别人的罪行后,想到自己终究也难逃法网,思量再三决定向警方坦白自己非法拘禁他人、取保候审阶段不接电话并躲到岳母家吸毒的事实。李某自以为自己的举动属于立功,又有自首行为,量刑时应当有所减轻。但丹徒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判决,李某的行为既不属于立功,也不符合自首条件。

        李某2006年时就因为非法拘禁入狱两年零六个月。刑满出狱后,李某开起了投资担保公司,其实质就是发放高额贷款。对于到期未还的高额贷款,李某就带着表弟等“弟兄”去收账。一次,他们将欠款人带至家中、办公室等处进行殴打、恐吓。

        去年3月,李某接到朋友张某电话,称运送毒品时被发现,让李某赶紧来帮忙。李某思量再三,决定向警方报案,并协助警方侦破了一起毒品交易案件。张某被依法判刑。

        因为害怕张某出狱后会对自己不利,也害怕自己非法拘禁别人索债的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掌握,李某选择了“自首”。“自首”后,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毒瘾难耐的他偷偷离开他在取保候审时填写的住址,拒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电话,躲到妻子娘家吸毒。警方将李某抓获时,他正在“吞云吐雾”。

        庭审时,李某为自己辩护,认为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依法认定为立功。但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立功的时间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到案后”。因此,被告人李某到案前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而后李某又提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投案后他也没有逃脱。法院则认为,李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离开登记住所,在传讯的时候也不到案,足以认定其取保候审后脱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成为自首。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周珏宇 吴婷 谢勇)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万嘉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