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工会委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被公司以破坏生产秩序为由“炒鱿鱼”。近日,经开发区法院一审调解,这家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该工会委员5万余元。
经调查,1994年9月1日,原告薛某进入镇江某汽车企业工作。2007年起,薛某担任该公司工会委员,次年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该单位部分员工因对单位职工工资调整方案有意见而离开岗位到办公区向企业管理人员讨要说法。薛某作为工会委员在安抚员工后,出面与资方协调此事。而公司方面认为,薛某作为生产线现场管理人员,带头与生产线全体员工擅自脱离岗位,积极参与停工闹事,冲击管理办公区,拦堵大门,带头破坏生产秩序,解除了与薛的劳动关系。随后,薛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12万元。
经法官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多次调解,薛某供职的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薛某作为工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未出现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方面一次性给付薛某各项损失57200元。(兴园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