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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齐全才能从事水上营运

发布时间:2013-01-14 08:1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地方海事部门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凡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具备船舶营运证、登记证和检验证。

按照条例规定,市地方海事部门将“船舶营运证”的检查纳入到海事安检中,加强对营运船舶的现场监管,并对船舶配员情况、船舶适航状态,以及船舶超载和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实施查处。

  (张爱林 沙艳秋)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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