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男孩来说,玩具枪是他们从小最喜欢的玩具之一。拥有一把玩具枪并无伤大雅,而如果拥有一把仿真枪那就是触犯法律了。
今年32岁的铁杆“枪迷”常某利用开设户外用品店当幌子,不仅收藏、保管、转卖仿真枪支,甚至还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军火库”,虽然用他的话说,他并没有用这些仿真枪从事非法活动以及获取非法利益,但光是持有这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就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日前,他被京口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兴趣成职业 开户外用品店打“真人CS”
今年32岁的常某高中学历,小时候就被电影里的枪战镜头所吸引,缠着父母买过很多玩具枪来玩,对于枪支,常某有一种天生的情愫。长大后,他对枪支的酷爱丝毫没有减退,平日就喜欢到网络上找关于枪支的资料来看,并在夜市买过许多仿真枪藏在家里,平日没事时就找个没人的地方拿出来过过瘾。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有人在网上卖枪。买了几把后,常某突发奇想,如果自己也贩卖枪支的话,既能让自己过瘾又能赚钱,一举多得。可是,贩卖枪支是犯法的,被抓后免不了要坐牢,这可不能轻易冒险。常某思前想后,终于想到了一条妙计,于是开始筹备起了自己的“军火店”。
2006年,常某开了一个名为“猛将驿站”的户外用品店,卖冲锋衣、靴子、护目镜等户外装备。乍看之下很正规,为不少喜欢野外生存、户外运动的爱好者提供装备。其实,他只是以此为幌子,为自己从小的爱好提供平台。在店里,常某结识了许多爱好玩野战的枪支发烧友,经常与他们讨论关于枪支的话题,一来二去,与他们混熟后的常某便悄悄向他们透露,自己私藏了很多仿真枪,可以借给大家玩玩。
于是,他们组建了一支“真人CS”战队,一到周末,大家便聚在一起,到一些偏僻的地方,分成两组玩仿真枪对战。这些仿真枪中,有的是别人自己私藏的,有的是常某拿出来借给别人的。如果有人想买枪,常某一般也会以较为便宜的价格卖给别人。
因为仿真枪威力大,玩“真人CS”时需要保护自己,大家都会在常某的店里买装备,常某便以此从中获利。
知法却犯法 店面掩护下进行枪支交易
其后,他们还在网上建立了一个QQ群,专门用来讨论枪支、对战等方面的问题和技巧,还吸纳了越来越多的枪支爱好者加入,商定一起玩对战的时间、地点等。常某的生意越做越好,在户外用品店的掩护下,帮人订货、保管、转卖仿真枪,店面还辗转了好几个地方。本以为这样“低调”的玩枪不会被发现,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在一起案件中顺藤摸瓜,将常某抓获。
2012年4月,公安机关从常某居住地和户外用品店等处共检查扣押各类电动长枪、气动长枪、手枪28支,经鉴定其中1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侦讯中,常某交代了自己多年来私藏枪支的事实,还向别人出售过仿AK-74S电动长枪、仿“1011”气动手枪、仿AK-47电动长枪、仿“五一”式气动手枪等各类长枪、短枪十余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了自己藏在店中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剩余枪支。经鉴定,其中大部分仿真枪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在问到常某知不知道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时,常某说:“我从小就知道国家禁止持有枪械,但是因为我特别喜欢枪,就想收藏和把玩,以为只要不在公共场合拿出来,警察就不会查到我。”
枪支是隐患 “铁杆枪迷”需理智对待
法庭中,常某在后悔的同时,说过这样一段辩解的话:“我向大家说声抱歉,因为我的事件给大家造成了麻烦,也许在公诉人的眼里,我是一个以贩卖枪支为生的枪贩子。我从2004年开始接触仿真枪,我的目的就是收藏跟玩野战,只是出于兴趣,并不是为了非法活动以及获取非法利益。”
他也表示,如果国家对仿真枪有个更详细、明确的规定,或许就能让爱好者把乐趣建立在收藏仿真枪跟玩“真人CS”之内。“我们这么多玩家从来没做过违反国家和他人利益的事情,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
那么,持有仿真枪,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否符合规定?
京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部分仿真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其因非法买卖枪支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事实和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可对该罪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常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案中其他参与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也均另案处理。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我国严令禁止个人持有枪支弹药,是对人民安全社会稳定的一种保障,不以是否已经危害到别人利益为前提,一经发现,立刻查处。仿真枪对人体具有杀伤力,威力大的甚至可以致命,一旦流入社会,即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喜欢玩军事游戏的玩家可以在国家批准牌照经营的商家那体验对战的乐趣,并穿戴商家指定的防护装备,切不可私自尝试,避免造成意外伤亡。“仿真枪”不是玩具,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应提高法律意识,远离“仿真枪”。
(通讯员 曹浏 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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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
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并对涉枪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刑法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 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以上内容来自公安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