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记者9日从京口区社保中心获悉,省人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据了解,京口区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为改善参加该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现行标准的1550元调整至2300元。同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次调整后,该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具体发放标准为: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由每人310元/月上调至460元/月;供养2人的,由每人465元/月上调至690元/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由每人620元/月上调至920元/月。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一人的,从9300元提高到13800元;供养两人的,从13950元提高到20700元;供养三人及以上的,从18600元提高到2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