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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谈网络慈善: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法外世界

发布时间:2017-03-08 15:5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光明日报记者 尚文超 靳昊

    当慈善遇到网络,人们有了更便捷的行善渠道,也面临着新事物带来的新挑战。去年年底,刷爆朋友圈的“罗尔事件”,给快速成长的网络慈善带来一股阴霾。网络个人求助被滥用,既损害了人们的互信关系,一旦存在欺诈行为,更是对爱心的一种玷污,进而动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网络慈善究竟怎样成为人们行善的好出口?我们来听听代表委员的说法。

    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法外世界

    2016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网络慈善被纳入了法制调整范畴。去年,民政部就遴选网络募捐平台作出规定,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入选首批合法募捐平台名单,标志着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端。

    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慈善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与《慈善法》起草的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代表认为,个人求助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我们只能提醒爱心人士对陌生人的求助需要保持理性。

    但郑功成强调,“千万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不受法律规制的虚拟世界。”个人求助虽然不在慈善法约束范围,但如果其中涉及到欺诈,我国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欺诈性的募捐行为都应该是诈骗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定罪,所以个人通过网络求助应当是实事求是的,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发达的慈善组织充当桥梁

    慈善事业要真正得到大的发展,除了应该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之外,郑功成认为,还需要有依法成立的发达的慈善组织网络来充当桥梁。

    “我们需要提倡的是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都通过慈善组织这一中介来回馈社会,需要求助的人都通过慈善组织这一中介来获得社会帮助。”郑功成说,“这种以慈善组织为中介的社会机制,去除的是施助者和求助者的直接对应痕迹,弘扬的是整个社会人心向善的氛围,也为构建施助者和求助者的平等社会关系创造了前提条件”。

    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对慈善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全面公开各类慈善信息的刚性要求,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三类信息平台,即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自建网站。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委员认为,其中只有统一信息平台为政府所建,其他两类的建设主体都是社会,建议尽快开展对慈善组织自建网站的调研、规划并提出标准化建设方案,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三类信息平台的信息同步对接系统。

    致公党中央在今年的议案中则提出,当前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运营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越来越多的出现个人求助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一方面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从而提升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将个人求助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相结合,从而将其引向规范化监管。

    营造和谐的慈善环境

    未来究竟如何对待网络慈善,王名认为“网络慈善总体来说是积极的,不要简单地说不,需要在慈善法的框架下找到落地的相应的机制。” 郑功成代表也认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就是互联网的发达为当今慈善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必须要充分利用,同时,互联网又有虚拟世界的特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常见的,所以应当强化监管。”

    郑功成认为,个人求助属于个人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欺诈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制裁,这都是非常明确的。现代慈善通过慈善组织来奉献爱心或是进行求助也应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我不认为还需要为网络个人求助制定专门的法律,现行的法制已经明确规范,关键在于落实。即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爱心人士也需要选择更具理性的行善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法制的宣传问题,”郑功成说。致公党中央同时也建议,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认知慈善、依法参与慈善、关心慈善、支持慈善。树立大众对微公益事业的正确认识,营造和谐的慈善环境。

来源:光明网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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