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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先购买权为由拒不搬房
法官:优先购买权有期限,逾期则视为放弃

发布时间:2016-11-01 00:4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不少市民在租房后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主在出售房屋前会提前3个月通知租户,租户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屋,否则就是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对该条文的理解,有些市民还存在一些误解。近日,丹徒法院处理了3起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被告钱女士、叶女士正是认为自己对所租的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导致3位新房主诉至法院,要求两人立即迁出。

去年7月1日,叶女士和钱女士分别在某置业公司,租用了丹徒新城某商贸城的3间商铺用于窗帘加工经营。租赁期间,因为发展需要,置业公司准备将商贸城商铺出售,便向所有租户送达了通告,告知租户可在今年4月23日前申购商铺。

收到通告后,叶女士和钱女士随即到销售中心进行了咨询,但感觉认购价过高,和置业公司协商降价未果,便没有购买商铺。置业公司与叶、钱两人的租约到期后,和有意购买房屋的韩先生等3人签订协议,将叶女士和钱女士所租赁的房屋出售给韩先生等3人。

然而,韩先生购买商铺后却发现,原租户叶、钱两人不肯搬走,大门也被叶、钱两人锁上,屋内堆满加工窗帘的材料。韩先生等人联系叶、钱两人,对方却不肯搬走。无奈,韩先生等3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叶、钱两人搬出商铺,排除妨害。

丹徒法院受理了这3起案件后,将传票、诉状副本等邮寄送达了叶女士和钱女士。不日,两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不需要搬出租住房屋,置业公司和韩先生等3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侵犯了她们的优先购买权,应当认定无效。与此同时,叶、钱两人分别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李卉了解案情后,考虑到韩先生等3人、叶女士两人、置业公司之间的多个诉讼案件实际上是同一个纠纷,便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叶、钱两人称,置业公司在还没有和她们谈妥、她们没有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时,就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侵犯了她们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法官调查后向两人释明,置业公司发出的通告明确,在4月23日前租户可以申购,逾期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结合证据,置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通报了租户,且在租户未提出购房后,以同等甚至是高于公布给租户的价格出售商铺给韩先生等人,并未侵犯叶、钱两人的优先购买权。

不过,考虑到叶女士和钱女士两人对商铺的投入,加上韩先生等人购房目的也是投资,法官给出解决方案,叶女士两人可和韩先生等3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最终,因为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产生误解而引发的5起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得以解决。(闵艺 陈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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