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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谨防开发商“瞒天过海”!

发布时间:2016-07-13 01:0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买房是绝大多数中国家庭的一件大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千方百计的掩盖自己的违约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导致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日前,记者从句容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审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

签订“交付通知书”

不等于履行交付义务

2015年5月,句容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曾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出售其开发的两处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后曾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直到10月12日,A公司才正式向曾某交付房屋,曾某在“交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但拒绝收房。

曾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和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直至2016年4月,所购房屋仍不符合上述条件,曾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房屋“交付通知书”只能证明原告知道了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 签署该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原告于当天接收了涉案房屋。被告A公司的行为构成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层高严重缩水

竟是重大误解?

2012年10月,原告刘某从句容C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购买一套房屋,约定层高为4.45米。2014年12月,被告C公司向原告刘某交付上述房屋,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净高仅为2.95米,连同楼板高3.1米,与约定的层高相差1.35米。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C公司辩称从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就是层高3.1米,由于被告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了约定层高和交付层高不一致,层高4.45米并非被告真实的交付意思表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C公司理应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即层高为4.45米的房屋给原告,但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仅为3.1米。被告C公司辩称系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刘某4万多元。

精装修VS毛坯房

工作人员失误所致?

2013年1月,原告申某与句容D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约定交付标准为精装修。2015年1月,D公司通知申某收房,但并非精装修,而是毛坯房。申某拒收房屋,并要求D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被告D公司辩称,按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所购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并非精装修。原告与被告房屋销售人员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因为工作疏忽将“装修交楼标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交付给申炎,该行为系被告销售人员的重大误解。

法院查明,申某与D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销售人员将《附件:<装修交楼标准>》一份交付原告申某,该附件约定了室内装修标准等事项。另查明,在被告D公司对涉争房屋所在楼盘的广告及宣传彩页中,均有“送1500元/㎡精装”的内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某手中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精装房购房合同,有权依据该合同要求D公司向其交付精装房或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应当按照被告广告宣传载明的装修标准,即1500元/㎡的标准计算。于是法院依法判决D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万多元。(刘光亮 谢勇)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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