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问卷调查显示,有60.94%的人认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很强”和“比较强”;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制度制定和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很强”和“比较强”的分别占59.33%、68.97%、71.08%、68.48%。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状况仍不容乐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一些党员干部中,制度意识比较淡薄,遵规守纪的自觉尚未形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制定、轻执行”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遇事忘法、抛在脑后。调查显示,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的,分别占58.10%、45.86%。现实中,淡忘法规制度,单凭主观意志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研究工作,不是先看有哪些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而是拍脑袋、想当然;有的一件事情做完了,才想起还有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往往事后补一补相关手续了事;有的认为法规制度是业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事,不用自己去操心,听听汇报就行了;有的整天说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但说起来漂亮、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有的错误以为党内法规大多是道德性约束,偶尔越一次规不要紧,存在侥幸心理。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人目无组织、目无法纪,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比如,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那么多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一起堂而皇之大肆贿选,宪法法律和党章在他们心里成了一张废纸。
“制度政绩”、装点门面。如果为建制度而建制度,把出台制度当成出政绩的捷径,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不起作用。有的把制度建设作为创新的看点、应对考核的“加分点”,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求跟得紧、不求落得实。有的制定时轰轰烈烈,下发后束之高阁,即使偶有督促检查,也是时紧时松,制度出台之日便是终结之时。还有的制定制度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应付上级,满足于制度出了、文件发了,至于效果如何很少关心、过问。比如,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有的地方为了建立长效机制,出台了很多规定、办法,但真正管用的并不多。
打折变通、选择执行。调查表明,从党员干部方面看,认为“搞选择、做变通”的占73.18%,排在第一位。在制度执行上,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增加收益、规避风险上,对己有利的用好用足,对己不利的千方百计规避躲避。比如,一些单位搞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利用一切机会抢地盘、争资源,总想着本单位升格、扩编、加人,减别人不能减自己。有的把制度当成橡皮泥,合意的就遵守、不合意的就规避;容易的就执行、有难度的就拖着办;要求严时就照办、约束不严时就不执行,使政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儿。比如,《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交流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少违反规定的现象。像湖南湘潭县一名副县长5年换了6个单位9个岗位,江西鹰潭市一名团市委书记8年横跨两省5地换了8个岗位,就把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搞偏了。执行上搞了“选择”、做了“变通”,制度就会出现零效力甚至是负效力,成为稻草人、纸老虎。
降格以求、跑冒滴漏。“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标准决定质量,制度执行只有坚持高标准,才有实施的高质量。有的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一项制度规定下来,文件学一学、要求提一提,没有拿出贯彻落实的真招实招。有的存在何必当真的观念、干一下得了的想法、得过且过的心态,觉得不就是那么回事嘛,混一阵子、挺一阵子就过去了。比如,光我们管住吃喝、管住自己这张嘴,改革开放以后,严到当时“四菜一汤”定价不超过多少钱,到后来畅通无阻、肆无忌惮,天价宴会,造成那么大的反弹,就是不讲认真、层层“放水”的结果。还有的擅自放低门槛、降低标准。比如,有的将干部提拔的任职年限随意缩短,有的将企业因工作需要留用人员的年龄界限随意拔高,有的将仅适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政策扩大到省级扶贫重点县。事实表明,执行标准松一寸,制度实效就散一尺,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打了一分折扣。
搞了特殊、下不为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硬约束。有的“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奉“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有的总认为高人一等,忘乎所以,妄自尊大,行使权力无所顾忌、无法无天。有的执行制度“对人不对己”,追究责任“追下不追上”,查处问题“对下不对上”,搞“看人下菜”。还有的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和事,睁只眼闭只眼,执行制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敢问责,怕得罪人。比如,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过去坚持得很好,后来慢慢变味,经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又严肃起来,这说明并不是制度不好,而是执行者不认真。问卷调查显示,从党员干部方面看,认为“领导干部搞特殊、搞例外”的占73.18%;从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看,认为“对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的占44.38%; 从党组织方面看,认为“情大于法,搞下不为例”的占36.59%。
只问结果、不讲程序。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有的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动不动就是“我不管你怎么办,我只要结果”,把程序规定抛在一边,甚至认为这是有魄力、会办事的表现。有的轻视程序,认为走程序繁琐、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省则省。比如,某省近两年几名市长转任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提任市委书记,没有进行组织考察或任前公示;个别市长在任前公示尚未结束时即宣布任职,最短的仅公示了2天;一些地方厅局级、县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没有进行民主推荐。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一把手为实现个人意图,形式上也召开常委会或党组会进行民主决策,实际上在会前就通过暗示、授意等方式“统一思想”,把个人意志变为集体决定。问卷调查显示,从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方面看,认为“把工作干好就行,程序并不重要”影响制度执行力的,分别占37.20%、64.40%、50.56%。
推诿扯皮、空挡断线。制度执行往往牵涉面广,需要统筹协调、协同配合,才能形成综合效应。制度执行过程中,有的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不考虑全局利益,相互扯皮甚至“依法打架”。比如,党管干部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干部怎么选、怎么配是组织上的事。但在有的地方搞成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提拔本地本单位的干部,再差也要把他推上去,外来的干部再好也想方设法顶回去,存在“派不出、调不进”的现象。大家普遍反映,当前干部交流不畅,“好”部门的不愿到“差”部门去,发达地方的不愿到落后地方去,机关里的不愿到基层去。有的不是无条件执行,而是“三思后行”,困难的尤其是要啃硬骨头的,就千方百计推迟落实,让一些制度始终“走在路上”。
片面执行、过犹不及。党内法规制度是经过精心考虑、精密设计的,科学正确地执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有的缺乏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盲人摸象,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弄得适得其反。比如,一些地方和单位抓改进作风,搞成了“上面害病,基层吃药”,“领导腐败,群众倒霉”,一些正当的福利补助甚至值班津贴都被取消了。再比如,为解决“四唯”问题,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却有走过头的现象,说不唯票了就干脆不看票了,说不唯分了就一律不搞竞争性选拔了,说不唯年龄了就不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了,说不唯GDP了就不注重科学发展实绩了。还比如,有的整治裸官问题,搞一刀切、一风吹,盲目扩大化,甚至把“千人计划”专家也作为裸官清理了。执行制度一定要懂得过犹不及的道理,如果脱离实际,一哄而上、层层加码,是会带来负面效果的,也是难以长久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