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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证照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3 16:5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证照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与“先照后证”行政审批制度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5〕1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证照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坚持放管并重、协同监管,实行信用约束、宽进严管,建立市场监管新机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重点任务

  1.建成运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动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联动,2016年上半年,建成运行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证照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无缝衔接。

  2.建立证照联动机制。互联共享发照信息。工商部门将发照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行政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登陆信息平台查询;部门间联动响应。行政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工商部门发照信息,依法履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监管结果反馈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协同监管。对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信息,工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延伸到监管部门,实现“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等许可和监管同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3.落实联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4.严格联动监管要求。制定《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联动监管部门职责,确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时间和技术规范,加强市场监管信息跟踪督查,确保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5.提升联动监管效能。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保障制度,确保规范、平稳运行。加强统筹推进,发挥好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实时监控,监测分析监管信息上传、录入、处理等情况,促进横向联动、实时流转;加强工作考核,围绕平台运行、重大事项、监管实绩和市场满意度等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提升联动监管效能。

  6.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文件要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证照联动监管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各辖市、区要做好本地证照联动监管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按时完成。市编办(审改办)要抓好证照联动监管建设的协调推进,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合力推进。

  2.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联动监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技术改造实现数据信息无障碍交换,落实专人保障平台运行,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各地要做好本地证照联动监管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

  3.加强经费保障。证照联动监管建设运行经费,由各地各部门立足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确需增加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4.加强督查考核。将证照联动监管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机关作风效能考核。建立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编办(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联动监管参与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联动监管履职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监管工作失职的部门实行追责问责,确保落实联动监管工作措施。

  附件:1.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

  2.镇江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保障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先照后证”行政审批制度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5〕13号)、《关于实施证照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6〕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许可证管理信息和监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实现许可与监管同步的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本细则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等批准文件。

  第三条  实施证照联动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坚持放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状况,实现“宽进严管”。

  (二)联动监管。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高效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第四条  证照联动监管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和吊销执照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共享;对已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时无需行政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二)其他相关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与注册登记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失效信息和行政处罚、监管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共享。

  第五条  工商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和吊销执照信息;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查处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其他相关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有关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信息;

  (二)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工商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相关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获取属于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等信息后,应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获取涉及前置改为后置的行政许可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不予许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的信息后,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在获取行政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对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信息后,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第八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工商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虽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场主体相关行业监管标准,并将告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或依法查处取缔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三)强化日常监管,发现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抄告工商部门。

  (四)在获取市场主体注销、经营期限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信息后,应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根据其他部门报送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后,应当依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  各联动监管参与部门应遵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不具备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的时限和程序,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人工录入证照联动监管信息。市工商局负责建立、管理、维护本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证照联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动监管参与部门登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情况、及时向平台提供相应信息情况、落实联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将监测结果通报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部门。对有以下情形的,应提请市编办(审改办)对有关责任部门在机关作风效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提请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

  (一)应当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市场主体有关信息而未录入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联动监管参与部门收到其他部门录入的市场主体信息后未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联动监管参与部门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镇江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保障制度

  为切实做好证照审批与监管联动工作,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范化运行,根据《关于实施证照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6〕92号)精神,制定以下制度:

  一、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根据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日常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证照联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分析掌握证照联动监管运行环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平台规范化管理及运行环节中的困难和问题;部署和开展证照联动监管联合督查和执法行动。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证照联动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并参加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证照联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加强信息互通、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监测制度

  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级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的平台登陆、使用情况及数据的及时上传、录入、处理等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具体包括: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是否正常使用平台,是否做到每天登录平台不少于1次;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是否按照《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准确及时向平台提供相应信息;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是否按照《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动监管任务,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按时录入反馈信息等。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监测方式分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定期监测,每月发布一次平台运行监测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监测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日常运行情况,监测结束后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单位。

  三、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考核制度

  全市证照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同市编办(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市各证照联动监管参与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联动监管责任单位是否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是否有专人负责证照联动监管日常工作。各联动监管责任单位是否按照《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监管任务信息接收、任务流转、监管任务实施、监管结果反馈、监管档案留存等工作。

  督查考核按月进行,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查看涉及该市场主体的各个登记部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能到位;二是随机抽查联动监管参与单位,查看其一定时期内数据提供任务和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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