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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燃气 共建和谐生活

发布时间:2014-01-27 14:2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使用燃气 共建和谐生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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