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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质量抽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02 16:2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解读: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产品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宏观上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监督抽查,层级主要有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抽查的产品主要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2012年,我市国家监督抽查共272批次,合格238批次,平均合格率为87.5%,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共2177批次,合格2125批次,平均合格率为97.61%,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产品质量存在疑惑的,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已经使用过的产品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质量鉴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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