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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与索赔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02 16: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该法共用7个法条规定了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并在第四章“损害赔偿”中规定,人民群众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违法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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