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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假冒伪劣产品

发布时间:2013-09-02 16:2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条:2001年1月10日,《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11月1日,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解读: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省依据《产品质量法》制定了该《条例》,对本省辖区内的生产销售等行为进行了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相比,《条例》的重要特征就是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把十六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定义为假冒伪劣商品,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违法违规商品,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七)冒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的;(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十)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十二)依法实行许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十三)无执行标准的;(十四)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十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十六)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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