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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3-08-30 16:5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远离非法集资

 

   近一段时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广大人民群众,隐藏了很大的债务风险,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干扰国家政策的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集资活动均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均以非法集资论处

·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 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
·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
·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广大公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潜在的违规风险、管理风险和利益风险。
·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
·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 个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在加强对社会集资管理的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希望广大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警惕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骗局

 

  

    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有所抬头,为此,公安部曾在网上提示,揭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的手法,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社会上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 涉及一个基本流程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基本流程为:在互联网上设立投资基金、公司网站;在网站上宣称投资基金、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投资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即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 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投资极具诱惑性。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网络具有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 推出三种投资方式 
·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 产生四种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上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会产生四种法律后果。 
·有些网络投资公司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含股票)、基金份额,散布证券发行的虚假信息,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网站上,以虚假宣传、欺骗方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数额较大的,涉嫌集资诈骗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构成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些网络投资公司在吸引资金过程中鼓励投资者发展更多下线来获得“介绍奖金”、“对等奖金”等奖励,而其组织层级也与传销中的“五级三阶”制度类似,此类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界定,按照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网站上私自进行资金募集,并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因此,敬请请广大公众谨慎识别,理性投资,避免上当。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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