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草案)》在保护旅客权益、旅游管理监督以及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旅游车中途甩客或被罚两万;强制出售景区通票将被处罚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网上招徕旅客得在网页明显位置登载营业执照……
问题:中途甩客
规定: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
违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强售联票
规定: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或者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重要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必须听证。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对境内旅游团队推迟6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日执行。
问题:景区内买到假货
规定:旅游景区内,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在先行赔偿后,再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问题:景区人数饱和
规定:为了保障游客安全,景区须有"最高人数限额"。在达到最高人数限额,景区须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示。
文章来源: 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