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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境游合同:不可使用“准星级”模糊用语

发布时间:2010-05-07 16:22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制的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日前正式下发,合同重点对目前旅游市场上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规定,游客在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先行赔付。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须赔违约金

  新版旅游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中明确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对于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须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不可使用“准星级”模糊用语

  新版出境游合同规定,旅游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须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同时,旅游《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应协商分担

  新版合同中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须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此处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作者: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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