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是否应该允许导游收取小费的讨论不绝于耳,国内的旅游市场似乎接近了变革时刻。先是几年前,广东的一些旅行社建议在游客满意的前提下,可以向导游支付每天20元的小费;不久以后,“导游小费尝试团”在杭州应运而生。山西旅游局在不久前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稿中,提出要将小费作为导游收入的正式组成部分。
大约30年前,中国的旅游业刚开放时,凭借外国游客的小费,导游曾经成为改革后的新富群体之一。那个年代来中国的海外游客并不多,对中国也大多抱有奇妙的好感,当时的导游和游客之间是一种更亲密的关系,支付小费不算是稀奇的事情。按照当时的纪律,外国游客的小费是需要上交的,私留小费甚至被认定为政治上的错误,但是在各种私下场合,导游们还是热衷于攀比各自的小费。
30年的时间不足以使小费被公众接受,尽管在很多时候,我们已经广泛使用着类似的替代品,而且在这之中潜规则可谓层出不穷。设想一下这样的场景:如果年迈的父母去某地旅游,你私下给导游些好处,请他在旅途中代为照顾,这样的做法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甚至是人之常情。不少游客出境旅游时,总喜欢加点钱请当地的地陪提供一些有趣的项目,这样的情况司空见惯。
因此,有人呼吁应该让小费合法化,他们相信引入小费机制至少可以有效地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中国的导游大多没有固定的工资,其收入只能靠带团来保证,而为了弥补低团费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导游们只能依靠各种购物回扣和自费项目。中国的旅游业也因此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旅行社为了竞争被迫压低团费,压低的部分被转嫁给了导游,导游又依靠正常行程以外的部分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这又会导致游客的不满。据此,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三方之间经常会陷入不可调和的紧张状态。
很多人相信,引入小费机制是解决这一死结的办法之一,当导游们有了小费收入,他们必然会减少巧取豪夺的项目。但是这一观点很快遭到了其他人的反对。有专家指出,按照旅游合同的规定,游客交付的团费里原本就包括了服务费,如果再允许小费合法化,无疑是一种重复收费的行为。他们认为导游收入低的现状不能靠小费来解决,而应该首先规范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改变旅游市场依靠低价竞争的恶劣环境,上述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还有人认为,如果游客参团是买取服务的话,那么用多一些的钱换取多一些服务,应该是自愿的事情。游客们宁愿支付20元钱的小费,也不愿意把时间浪费在无谓的购物上。但是另一部分人则相信,准许导游收小费将使他们变得更加势利,到时也许只有送上小费的游客才能得到良好的服务,而且谁能保证他们不会一边收小费,一边继续把你带向纪念品商店呢?
于是,我们感慨在现阶段的中国,有些事情是无法解决的,殊不知这种矛盾的状态,本就是世间最自然的状态。山西省的提议最后在争议声中胎死腹中,在这一过程中旅游局、税务局、行业协会的官员们都站出来表示反对,其实这时候求稳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本就是矛盾的,那还不如让市场进行一次试验。
我最不愿听到的是这样一种论调,有人高谈阔论地说:“小费应该是一种礼仪,而非一种制度。”其实,英国人最早支付小费就是因为服务员势利,所以要付更多的钱买更好的服务,如果真是礼仪,那也是很多年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