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当事人李锦魁出国游外出消夜时在日本异乡被车撞伤,该院认定为意外事故,旅行社无需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外出消夜被车撞伤
据悉,2004年9月18日,广州一家公司的白领李某等18人参加广东一家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广州——日本4天观光旅游团”。
当时,李某在旅行社填写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年薪30万元等内容。而且,李某在旅行社已印制好的“本人已仔细阅读《广东省出境游须知及责任细则》,愿意遵守须知各项条款”字样下签名,但出发前,他未参加旅行社举行的出游告之事项会议。
2004年9月19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旅游团到达日本山梨县,晚上在山梨县住宿。吃完晚餐大约10点多的时候,李以及其他几个游客,与旅行社的全陪导游及日本当地的地陪导游离开酒店外出吃消夜。过了一段时间,旅行社的全陪导游以及日本当地的地陪导游因故先离开。
李某等人消夜后返回住宿的酒店,在返回的路上,李某在人行道被一辆行驶的汽车从背后撞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10月9日李某回国,此后他在广州祈福医院等多次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用均由其本人支付。
二审推翻一审结果
伤愈后,因多次磋商索赔无果,李某于2006年将旅行社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旅行社组织了李某参加旅游,故他与旅行社之间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作为有旅游资质的单位,旅行社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旅客旅游,并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旅行社制订的旅游日程表来看,虽然2004年9月19日晚的行程没有消夜,但在旅游期间,旅行社的导游全陪及地陪同意并陪同李某和其他团友外出消夜,由于导游是职务行为,故应视为该活动属旅行社准许,李某并非私自外出。据此,越秀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李锦魁所受的伤害应负相应的责任。而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夜晚忽视安全问题外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应按4:6的比例承担该次事故的损失。该院查明李某的工资收入情况后,遂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误工费损失共计43162元。
判后,旅行社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车祸纯属意外事故,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10元,均由李某负担。
车祸是意外,旅行社不能预见
广州中院承办此案的民庭法官表示,李某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诸如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旅游服务,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项目已经向李某提供了旅游观光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提供的旅游合同中住宿、餐饮及观光等服务亦符合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标准。
事发当日之深夜,原告李某在用完夜宵返回住宿酒店的途中,在人行道间被日本醉酒司机驾驶汽车撞伤,属于意外事故。旅行对此事的发生不能预见,亦不能防止。
对于李某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并非由旅行社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所造成。因而,旅行社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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