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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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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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长江镇江水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管理,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镇江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镇政规发〔201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在2017年12月1日以来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基础上,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2月10日深入开展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长江镇江水域严禁非法采砂。对非法采砂船和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运砂船,一经查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砂船只,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在长江镇江水域的采砂船只,2017年12月25日前到当地政府设立的采砂船登记点进行统一登记,并到指定停泊点集中停放。对不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离开指定停靠点的采砂船只,将依法查处。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点为世业洲九龙大沟水政执法基地、镇江引航道西口门110报警点、征润洲水政执法基地、江心洲水政执法基地、扬中水政执法基地。

    三、非本市籍的外地采砂船,未持有沿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船通行凭证”的,不得在我市长江水域行驶、停靠。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后扣留。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日常执法巡查和集中统一打击工作,对非法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事部门负责维护长江镇江段水上交通秩序,依法对运砂船舶严格监管,对应当报废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以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长江镇江段水上治安秩序,及时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以及非法采砂涉黑涉恶团伙势力进行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禁采工作属地责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江镇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采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禁采执法队伍,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保障和问责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禁采执法专项行动。做好本辖区内采砂船只登记工作,摸清当地非法采砂人员情况,加强教育,积极引导本地采砂人员另谋职业。落实辖区内船厂违规改装采砂船、采砂机具和沿江砂场销售非法来源砂石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禁止所有船舶修造厂为非法改装采砂船和采砂机具提供技术、人力和场地等条件;禁止沿岸砂场经营非法来源的砂石;禁止所有过驳吊机违规过驳非法来源的砂石;违者,一经查实,依规严处。

    七、举报电话:市政府12345热线

    镇江市禁采江砂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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