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单方垄断探视权的现象仍然存在。日前,丹徒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因离婚纠纷引起的探视权案件。
2016年10月,柳女士与严先生因家庭纠纷在丹徒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父亲抚养,女方除给付生活费外,每月两次去男方家探视女儿,探视方式为周五领回家,周日下午送回。而离婚近一年来,男方家庭经常以探视妨碍其家庭生活、不利女儿成长为由,阻止母女见面,致使母女感情逐渐疏远,女孩性格也愈发内向孤僻。柳女士思女心切,于2017年8月14日正式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规定的探视权。
丹徒法院数次通知男方到场协调却遭拒绝。之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沟通、上门释法等方式,给男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严先生表示,会处理好自己和父母的情绪,不再阻止母女二人见面。于是,执行干警立即与女方取得联系,带着柳女士前往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视。
征得幼儿园园长同意后,女孩由老师带至园长办公室。长期未见女儿几面的柳女士,望着怯生生的女儿泪流满面,连声呼唤:“宝宝,想妈妈了吗,想妈妈了吗?”看到女儿轻轻地点头,柳女士才将女孩紧紧搂在怀中。望着眼前的这一幕场景,园长、老师、干警的眼睛都湿润了,执行人员将柳女士之前准备好的玩具交到女孩手中,女孩脸上渐渐露出甜甜的微笑。
至此,一起简单却又复杂的探视权案件,就在这样充满爱和温馨的氛围中得以顺利执结。
(吴安娜 殷钰洁 方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