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离婚后,曾经有吸毒史的母亲是否还能够继续抚养孩子?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原来,张某与宋某(女)双方婚后于2011年1月生育一女张某某。2012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3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认为宋某没有对女儿尽监护责任,多次吸毒被公安局处理,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庭审中宋某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她认为张某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他经常不在家,没有固定收入,而且欠有外债。张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主要是因为协议离婚时把双方共同财产——一套房子自愿赠与女儿张某某,如果变更抚养关系成功,张某就可以处理该房产。宋某承认曾吸毒,但现在已经成功戒毒,有能力抚养女儿,而且女儿也表示不愿意随原告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女儿的抚养关系不宜随意变更。法院结合宋某在强行戒毒期间被提前解除强制戒毒以及女儿在幼儿园期间的良好表现,认为宋某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
此外,张某、宋某实际并未分居,张某平时也可对女儿尽抚养义务,且张某可依法行使探视权。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景泊 通讯员 赵飞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