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句容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抵押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据法官介绍,何某向A公司借款3.5万元,约定用一辆陆风牌轿车作为抵押,何某同时还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其中载明:“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具体借款起始日期以原告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为准,如收款日期晚于本条款约定借款起始日期的,还款日期同时做相应顺延。后12月2日,A公司将款项给付何某。
12月31日,A公司以何某未按时还款为由将其陆风牌轿车擅自开走并拒不返还。无奈,何某诉至句容法院。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款项12月2日给付何某,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应顺延至12月29日,虽然何某延期一天还款,且何某保证书约定“本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进行足额还款,或逾期拒不还款,出借方有权上门扣押车辆”。但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国家强制措施,应由国家机关行使,A公司无权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故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何某车辆。
(景泊 王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