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7月2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就对涉嫌隐匿财产的丹阳市某建筑公司进行了依法搜查。
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10月,丹阳市某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欠申请人370万余元,执行中,法院执行了其150万元债权后,其拒不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后执行法官查封了该单位财产及银行账户。为了“放水养鱼”,增强其履行能力,在被执行单位的恳请下,法院有条件地解封了其财产,并要求该建筑公司出具分期履行的承诺书。但是该单位仍不诚信,未履行兑现承诺,迟迟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在现场,执行法官出示了搜查令,搜查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财务室,搜查到了该公司利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业务经营,并搜查到了财务凭证账本及相关财务报表、账务往来款、银行账户等证据,证明了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对搜查到的相关物品进行封存扣押。整个搜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不露面。法官依法下发了传票,要求公司责任人限期到法院接受调查、讯问,否则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官还表示,法院将对该公司财产进行审计,若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将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将该公司责任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常文金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