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 琴
丹阳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服务费用及滞纳金,被告业主认为购买的门面房不在小区范围之内,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同时曾因被盗,造成七八万元损失,因此,没有义务支付物业费。
案件引发了当地居民关注。参与旁听者也莫衷一是,其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首先,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业主室内财物被盗的管理责任?其次,商铺是否属于小区物业?第三,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职,法院是否应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少收物业费?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将业主门面房内财物被盗之责归咎于物业服务公司,则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将显然不对等;关于第二个争议,很显然,从商铺的规划建设、产权登记地址、与小区住宅区的形式构成等方面综合考量,均应将商铺确认为一个小区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关于第三个争议,笔者认为,法官不宜轻率判决减少其物业费的收取,而应审慎考量其未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范围以及程度之轻重。因为一个小区欠交物业费的业主通常远远少于主动交纳者,法院若机械地依物业公司履行义务之点滴瑕疵,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拒付费者得利益,而使原本自觉付费的业主加入拒付者行列,乃至使得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陷入恶性循环。显然,法官在判决时会考量所作判决对公众和社会的导向作用,避免因自己的判决将公众的言行引向非正义。当然,物业公司有责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约定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方面法官也会有考量。
最终,法院判令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办案法官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互有需求、相互依存,这种需求的实现与双方的职责和愿望是相应的,而非对立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据此理应相互包容,均从善良人的角度去摆正自己的角色,正确自己的定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整个小区定然显现一派祥和气象。而一旦双方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甚至走向对立,则是对双方的损伤——业主没有良好生活环境,物业公司丧失良好信誉,甚至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这显然不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所希望的。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