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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已由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