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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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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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致力于破产案件审理法制化、常态化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市法院破产案件进行总结。发言人披露,10年来镇江法院坚持以法治精神科学办案,充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手段,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清退低效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成功破解了这一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

  据统计,全市法院近10年共受理破产案件258件,审结190件,另有在办破产案件68件。十年间,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化解破产债权11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2万余人。市中院副院长陈敏谈起了扬中亚钢、江苏星宝等一系列重大破产案件,颇为感慨:“时至今日,那些案件轮廓还很清晰,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样令人难忘。”

  陈敏所说的扬中亚钢案,扬中法院受理后指定扬中亚钢破产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人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拒绝再次表决,职工代表对重整计划草案无异议。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该重整计划不仅成功使扬中亚钢免于破产清算,而且还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其后,扬中亚钢逐步恢复经营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江苏星宝破产清算案其融资担保最高达十四亿元之多。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仅用时8个多月就结案,将一个曾经广受关注的“僵尸企业”依法“请出”市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处置这些‘老大难’案件,把工作做细做实是关键。”陈敏举例说,对于仍然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挽救程序;对确无挽救可能的企业,尽快破产清算,防止延误市场退出进程,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申请立案的破产案件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掌握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欠薪、欠税、涉诉、担保等各类情况;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提前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政府支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此外,全市法院还主动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破产申请、破产衍生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优先立案受理;采取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方式支持破产企业清收债权。2016年全市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出73件案件,其中审理周期超10年的有6件。通过及时启动清理行动,特别是对于超长期未结处于停滞状态的案件逐案制定进度计划,确保破产审判环环相扣,有序推进。句容法院2002年受理的句容市水泥厂破产案,经过中院一把手院长亲自督办,该案已于2016年6月顺利结案。现在,市中院每季度对全市在办破产案件进行督促办理,逐案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总之,法院决不能成为僵尸企业的‘停尸房’!”。

  就在记者采访两级法院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时,引发多次上访事件的韦岗铁矿破产案成功结案。办案法官严格执行法定清偿顺序,推动管理人通过有关部门筹措资金,这一“老大难”问题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专业审判团队在这类案件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陈敏表示,目前,市中院已成立了专门破产合议庭,丹阳法院成立金融破产案件审理庭,其他法院也采取相对固定合议庭的审判模式,“今后,全市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中发现的新型、疑难和典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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