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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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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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则”到“总则”
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之“变”

  (上接9版)此次相关立法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值得一提的还有,《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解职”。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儿童伤亡及虐童等恶性事件,无不与父母监护缺失甚至极个别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关。在完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制度方面,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被“解职”的监护人改过自新,经其重新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过,有的监护人因其行为极端恶劣,《民法总则》也列明了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此外,《民法总则》关于青少年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在监护人有争议情况下民政部门则担任临时监护人;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诸多兜底性质的条款实现了我国对青少年的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

  而在监护形式方面,《民法总则》规定,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又增加明确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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