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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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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夫家人骚扰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

  谢勇  王蒙

  “我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我的丈夫和公公对我和我的亲属骚扰、跟踪、纠缠……”前不久,在润州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庭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女方当事人当庭提出这一“少见”的请求。

  李芳与黄强199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初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起初日子过得挺和美,但慢慢的,两人因与黄的父母同住,矛盾多了起来。2005年黄强失业了,其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家里“啃老”,偶尔出去打打临工,每次都只有2-3个月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强还染上一个坏毛病——酗酒,到后来几乎每天都要喝得大醉。李芳多次劝解,黄强不予理睬。两人时常发生争执,有时李芳还会遭到黄强的殴打。

  2015年初,黄家的住房被列入征收范围。黄强的父亲黄兵签了征收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由于是集体土地,补偿按人口计算,李芳认为,自己和孩子的补偿款,应该由小家庭管理。但黄兵则认为,一家三代一直生活在一起,并未分家,自己夫妻二人对儿子一家平时经济上就补贴很多。原住房被征收后,李芳和黄家人依旧生活在一起,她要求所有补偿款归她管理。黄兵不同意,公媳二人也多次发生冲突。

  2016年10月,李芳起诉离婚。李芳认为,家里老人,特别是黄兵对日常生活管得太多,丈夫黄强又过于软弱,不能担起小家庭的责任,让她和孩子都受了不少委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芳表示,黄兵、黄强曾对她进行过殴打和人身伤害,请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申请书一同递送给法官的,是她被打后就医的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法院经询问、审核后,当日就作出裁定,接受李芳申请,于次日依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黄强和黄兵签收。

  李芳和黄强最终还是离婚了。记者了解到,从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李芳再没有受到殴打和人身伤害。拿到离婚调解书的李芳感慨地说,今后会学更多的法律知识,对保护自己和家人很有用!

  法官点评:

  新实施的《反家暴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家暴”往往只有夫妻一方的自述,另一方通常会否认,其他证据较少;而对于偶尔的殴打、互殴、性暴力、冷暴力等,一般不作为家庭暴力对待,但会作为离婚理由考虑。因此,对案件当事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已越来越有必要。

  本案的特殊之处还在于离婚案件中女方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其丈夫以及其公公两人。这类案件在《反家暴法》实施前,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对如何防止作为家人的公公对儿媳的家庭暴力,无明确法律予以规制。本案人身保护令裁定发出后,起到了明显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效果,震慑了相关家暴施暴者,保护了妇女权益。

  法官建议,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诉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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