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谭艺婷 本报通讯员 张钰灵
两名作案人内讧,令镇江首例非法采砂案浮出水面。办案检察官说,“法治镇江”建设进程中,积极维护生态环境也是检方责职所系——
从一起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到无证采砂刑事犯罪,采砂团伙和运砂团伙上演了一场“分赃闹剧”。经过金山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长达13个月的办理,闹剧背后的巨额盗采江砂案浮出水面。日前,涉案主犯因非法采矿罪,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发:分赃不均贼喊捉贼
因非法采砂分赃不均,采砂船船主赵成某将运砂船船主赵来某告上了法庭。案情追溯到2015年3月18日,两个“采砂大盗”心存侥幸,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二者到底是怎样一种合伙关系?该案具体承办人向记者透露,运砂船主赵来某雇人驾驶船只与采砂船主赵成某日常合作,运砂船停靠在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采砂船吸出江砂放置于运砂船上。2014年2月,采运双方签订打砂协议,约定每大船和小船采砂费为2400元和1500元,大船承载量是1500吨,小船承载量是1000吨。双方在一次合作采砂过程中,运沙船发生故障,导致产生35万元修船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采砂主将运砂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涉嫌非法采砂,于是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至此,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镇江市首例非法采砂案案发。
突破:认定“采矿”是关键
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点多,前后历时13个月。由于此前没有办理盗采江砂类案件的经历,进入检察办案环节后,两级检察院出于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组织了较强力量投入查办。考虑其特殊性,该案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办案干警特地赶赴南通市检察机关学习取经,然后形成适用于本案的办理方案。同时,就该案所涉及的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涉案人是否能按非法采矿罪办理,检察机关多次走访国土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后经公安现场取样补证,最终由权威机构定性。
此案江砂取样的鉴定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作出,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委托的省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核,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了江苏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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