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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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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的宠物医院扰民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童某某、张某在征得左右邻居的同意后,以其共同共有的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一处住宅房屋为经营场所,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镇江新区大港宝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物医院),并提交《同意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场所)证明》。该证明由港中新村居委会签章确认“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15年1月,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宠物医院,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上述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为保证宠物医院门前区域环境卫生,童某某作为责任人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市容环卫责任书》。

  2015年3月,宠物医院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宠物医院营业期间,居住在宠物医院正上方的邻居吴某某认为,宠物医院存在的动物叫声、异味和为动物洗澡时机器的噪音,对其物权行使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童某某、张某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童某某、张某不得将上述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

  裁判结果:

  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宠物医院的“住改商”行为,未征得楼上业主同意,且未报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也未经住建部门变更住宅规划用途性质,虽由工商登记,且经过行政执法局允许、税务部门登记,但不能就此视为该“住改商”合法。宠物医院并未履行完毕全部必经的审批手续即进行经营活动,且张某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同意住宅作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证明》存在瑕疵。故童某某、张某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宠物医院在经营中产生噪音和异味,对吴某某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妨害其住宅物权行使,有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为证,其要求判令童某某、张某不得“住改商”、宠物医院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法院予以支持。

  童某某、张某、宠物医院上诉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生效裁判文书造成今后童某某、张某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进行“住改商”活动,故仅维持“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判决条款。

  典型意义:

  对该案认定“住改商”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理,曾经存在很大争议。该“住改商”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不构成独立起诉,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经营活动违法,虽可由法院审理,但并不能得到支持,为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本案的裁判文书有利于规范、明确“住改商”纠纷背后的行政审批行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的特殊时期,该案作为典型判例,以司法实践为物权保护发出了掷地有声的法律回音;以判例形式为行政行为规范化划出了作为与不作为的红线。开发区法院 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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