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女儿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司法审判的案例,也是现实生活的写照。腹中胎儿无法“表达想法”,他们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