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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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协商”额何以如此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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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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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1.3万余元干枣,负全责的肇事方保险公司只肯赔个零头——
理赔“协商”额何以如此悬殊?

  本报记者 杨佩佩

  4月14日早晨7时多,安徽人王春胜夫妇开着满载干枣的货车在高速镇江境内被一辆南京牌照的槽罐车追尾,幸运的是两口子只是皮外伤。事故发生后,民警认定是槽罐车全责,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车上220箱干枣只有34箱完好无损,损失了13000多元,可对方只肯赔偿个零头钱。态度还强硬,不服气的话走法律途径。”无奈之下,王春胜找到本报进行求助,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走访。

  一车干枣

  仅34箱完好无损

  因为有亲戚在宝堰,王春胜夫妻俩打算进一车干枣来镇江售卖。“当天上午7时多我们正准备下高速,突然被车追尾,左后方被撞导致车辆撞到了护栏,最后整个车辆右翻倒地。”

  民警随即到现场处理事故,夫妻俩被送往医院检查,家里亲戚刘京被叫来处理事故的后续,“我到场后就看到一车枣洒了一地,保险公司理赔经理随后到场。”刘京说,他和理赔经理一起对现场的干枣清理和统计,现场统计有34箱整箱未受损的干枣,“对方当时表示可以赔付受损的干枣。”

  王春胜介绍,车上一共220箱,每箱19斤,按照进价每斤3.8元算,总价是15884元,除去34箱完好无损的干枣,损失了13000多元。“保险公司突然改口,只肯赔我们一个零头,说如果不接受这条件,就请打官司去。”这一事故耽误了王春胜原本的销售计划,这两天为了事故,一家吃住都在镇江,“这些天的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我该问谁要?”

  对方全责

  保险公司只认数千损失

  事故发生在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负责的辖区内,前天下午,记者采访到了出警民警张军,他介绍,当场事故处理认定对方南京牌照的槽罐车全责,货车夫妻俩虽然身体并无大碍,还是建议他们到医院就诊。“交通管理部门不主动参与协调,后续赔偿问题还是由保险公司负责。”

  随后,记者采访到了对方保险公司浙商保险镇江地区的理赔经理贾琛,此次事故由他出的现场。“现场确实看到了34箱没有受损,很多箱子都损坏了,但是看不到里面的干枣损坏情况。”他表示,罐车是南京的,定损在镇江,后期赔偿要到南京公司。“我把现场情况和对方要求的赔付价格交到上级部门,但是定价领导不同意,我这边也没有权限,只能赔三四千元。”

  对于已损坏的干枣,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干枣只是掉在了地上,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对此,王春胜认为,现场的干枣沾上了汽油、玻璃屑等,“受损的干枣根本没法再进行二次销售。”

  就赔偿价格的异议,贾琛说,一方面王春胜可以进行举证,证明100多箱干枣已不能再进行销售。另一方面,可以走诉讼程序,“但是他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

  律师说法:

  双方多沟通,各让一步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陈秋言律师。在干枣的“二次销售”问题上,她建议,可以让保险公司人员作见证,和当事人王春胜一起将剩余的干枣销售,对卖出的款项登记记录。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这样的处理,当事人可以现场拍录下对方的态度,给对方施加压力,也为后面“打官司”保留依据。

  “因为是异地事故,就这件事上,还是建议双方多沟通多协商。”陈秋言坦言,让小商贩走法律途径周期长,诉讼成本也不低,不如多和理赔经理进行沟通,双方各让一步。至于误工费、住宿费,保险公司可以适当加在赔付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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