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乡人”开始与村集体签订合同,承包大片集体土地种稙经济作物,在这过程中,如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无效,极不利于合同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2006年7月,丹徒区的王女士、李女士与润州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对土地面积、土地利用、承包期限、费用等均有明确约定,唯独未经过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基层政府批准备案。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便按合同约定,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稙意杨苗木。一眨眼,时间到了2014年,在王女士的悉心照料下,幼苗也长成了大树,眼看收获在即,满心欢喜的王女士隔三差五就要到地里察看一遍。
王女士在一次巡查时发现,她种植苗木的土地上新添了两座坟墓。坟墓所在区域的意杨林被悉数砍光,意杨林包围中的两座坟墓突兀刺眼,看到树木被毁,王女士心痛不已。其中一座墓地,碑文显示系蒋氏兄弟所修,另一座墓地显示系严某所修,她简单丈量了一下,该墓地占地近150平方米。
王女士立即将情况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无果,王女士便将蒋氏兄弟及严某告上法庭,并提供了有土地租赁协议、照片、户口簿等书证。
庭审中,王女士称:蒋氏兄弟及严某为了给母亲修建坟墓,私自到其承包的土地上砍伐林木,还占用了其承包的150平方米的土地,蒋氏兄弟必须将坟墓拆掉,并赔偿18棵树木的损失7000元。
蒋氏兄弟及严某反驳称:王女士不是他们村的村民,她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她不能要求拆坟,也不能要求赔钱,何况这坟是他们老父亲建的,树是老父亲砍的,跟他们也没关系。
王女士则认为:儿女给父母修建坟墓是天经地义的,是尽孝的一种表现,也是农村的一种风俗习惯,这个坟肯定是蒋氏兄弟修的,他们把老父亲搬出来就是做挡箭牌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女士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王女士不具备要求蒋氏兄弟迁让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主体资格,另外王女士未举证证明蒋氏兄弟砍了她的树,最后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表示:这次由于不懂法律,吃了哑巴亏,官司也输掉了,但吃一堑长一智,回去我就请村委会履行民主程序,让合同生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王女士未在争议土地所在的村里内出生,户口不在村里,也不符合其他视为该村村民的条件,因此,王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在未履行相关的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则导致王女士不具备要求蒋氏兄弟迁让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对土地上树木的权属问题和侵权问题,因王女士仅根据乡规民约,而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系蒋氏兄弟和严某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法官只有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家说法
市民王先生:原来到农村去承包土地,还要履行这样的程序,不懂法肯定要吃亏。
市民程女士:我有几个要好的朋友,一直说要到句容找个村子承包点土地种自己喜欢的果树和作物,还真的到那边跑了几个村子。真不知道还有这样的规定,这下我们如果真的谈成了签约了,一定要把这些程序走走好。(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