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据悉,该《意见》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优先救助和医治负伤人员、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救助政策、扶持见义勇为人员就业、保障低收入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受教育优待政策、加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筹集管理、强化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等八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确保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牺牲(死亡)人员直系亲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和各辖市卫生、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为其统一制作并发放本地区医疗救助优待证、旅游景点免费游览证、公交车免费乘车证;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本市中考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按照我市前两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最低分数平均值10%的标准,加分投档,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子女参加本市中考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对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子女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发放2000元就学补助金,进入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发放3000元就学补助金,其中硕士生每年发放5000元补助金。
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应尽职责提出了要求。
(张杰 曲乃仁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