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本报记者 笪伟
近日有媒体报道,不久前,江阴市的两位七八岁的小孩爬到24层楼的楼顶,向楼下扔砖头“玩”,结果砸死了楼下一位乘坐电动车经过的新婚女子,小孩及其监护人、物业同时成为被告,新娘如花的生命和幸福从此消殒。
其实,近年来“高空事故”在城市、在小区频频上演,已成为社会一大危害,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成了百姓和公众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高空坠物,有风吹雨打之“过”,更有人为之“祸”。高空坠物不仅叩问市民的文明行为,也考验着城市治理的能力和智慧。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全国此起彼伏。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威胁,从果皮、剩菜、烟头等生活垃圾,到令人恐惧的钢筋、石块、玻璃,高空坠物可谓五花八门。若不幸被其砸中,轻则致伤致残,重则性命难保。此外,坠物伤车事件也时有发生,不少停在高楼下的车辆被砸得“破相”。在镇江,此类事件也不断发生,诉诸法律的也不少。
2014年4月初,正在单位上班的市民程某接到一个电话,自家位于某大型小区高层12楼住宅的家中发生火灾,等他火急火燎地奔回家,家中靠阳台的房间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起火原因经消防支队认定,为外来火种引燃主卧室外阳台西南侧窗户外面被子导致,也就是说,是16楼以上的住户往下扔烟头引起的火灾,这场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事故发生后,程某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当天小区内事发前没有燃放鞭炮及其他可能由地面形成外来火种的情况发生。根据经验,火种只可能来源于楼上住户,具体楼上哪个住户无法确定。程某将自家楼上从13层至34层的22位住户、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因为被告多,法官正在一一送达,一一核实是否确实居住。原告程某的损失也还在进一步鉴定中。
开发区法院刚刚审理结束了一起案件,2012年6月6日,被告孙某独自一人来到儿子正在装修的房子,因房子装修已接近尾声,装修垃圾堆了一地,而已经年迈的孙某也无力将瓷砖、残木等较重的杂物从六楼搬到楼下。考虑到小区是新建的,居住人口不是很多,孙某便萌生了将建筑垃圾直接扔到楼下的想法。看看窗外楼下无人,怀着侥幸心理的孙某开始“埋头”从六楼扔倒垃圾,在扔了几块瓷砖之后突然听到楼下一阵惨叫,孙某立即停止并跑到窗口观察,这时发现楼下一位老太太躺在地上,头上鲜血直流。原来这位姓张的老太太居住在孙某儿子单元楼的一楼,被砸时她正在楼下收取晾晒的衣服。随后,张老太太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后,双方多次为赔偿事宜协商但未成,张老太太将孙某及他的儿子孙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多元。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原告张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3510元。该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市场价格,若是请搬运师傅将孙某某家中所有的建筑垃圾运到楼下,力资费也不过几百元,现在孙某图省事想省钱,不但伤了邻居,还赔了6万多块钱,真是不值得。
提到高空抛物,市民滕先生说起自己的亲身经历,至今都心有余悸。有一天下班,滕先生走在回家的路上,路过一处高楼时,只见前方站着的一位女士神色十分紧张地望着他。他心里一“咯噔”,下意识地往防护街去避让。说时迟,那时快,“啪”地一声,一串钥匙从天而降,与他擦身而过。如不是让那一步也许就正好被砸中,滕先生会被“空袭”成什么样子,后果无法想象。诸如此类遭遇“空降物”袭击的情景,相信不少市民曾经历过,但往往很多人由于无法找到“祸首”,只能自认倒霉。
高空坠物伤人毁物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一是因为不少高楼墙面、灯饰广告年久失修,一些高层住户乱搭乱建,随意摆放花盆等物品,这些安全隐患无人问津;二是因为一些市民偷懒图方便,安全意识淡薄,随手往窗外乱扔垃圾的陋习不改。
那么,一些看上去并不大的物体从楼上扔下来,产生的杀伤力到底有多大?镇江第四中学的物理老师张亮通过isu计算给出了这样的结果:以一只5公斤的花盆为例,如果从5楼坠落到地面,下落的速度是17米/秒,落到地面会产生87公斤的力;若从10楼落下,下落的速度是24米/秒,落到地面会产生124公斤的力;若这只花盆从30楼坠落,速度将达到42米/秒,砸在人身上的将是214公斤的力,所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另外也有测算表明,在重力加速度影响下,一个鸡蛋从25楼抛下,也可直接致人死亡;从18楼抛下,可致人头骨碎裂。
那如何防范高空坠物伤人?镇江顺和物业有限公司驻某小区主管赵飞给读者支招:作为住户,应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尽到竖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责任。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物业公司也会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办案法官万保华对记者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近几年来,高楼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根据侵权主体是否明确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抛物的侵权人明确,比如本案中的孙某;还有一种是侵权人不明确,比如重庆发生的“烟灰缸案”。
万法官说,对于第一种高空抛物案,因为诉讼主体明确,无多大争议,但对于后一种高空抛物案件,则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危险责任将事故地点邻近高楼的所有业主全部列为被告,但各地司法判决的结果却不相一致,有支持也有驳回的。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所以,我们说高空抛物案件至今也是法律上的理论空白,在司法救济上也显得力不从心。
媒体评论员、法律评论专家符向军对记者说,“飞来横祸”不但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极大痛苦,也让肇事者背负沉重精神负担,非但经受道德、良心的鞭打,更要承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在肇事者不明的情况下,还将“祸及他人”,高层建筑的所有住户都可能连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除非确实能证明与己无关。事实上,高空坠物、抛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和业主文明素质问题。
法律的严格责任,并不足以保护楼下的行人和公共安全,更难以弥补心灵的创伤。而你、我、他,却都可能成为某栋楼下的行人。法律之外,需要城市文明的阳光普照,城市文明的创建,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所有人的公共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对高空坠物说“不”,今天保护的是他人安全,明天就是保护自己和亲人的安全,你、我、他都是城市这座“文明之舟”的乘客,行驶在同一条名叫“安全”“幸福”的人生航线上,风雨同舟、甘苦与共,更应守望相助、同舟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