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规定》中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记者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多年来,“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等案例在工商保险认定操作中,确实可认定为工伤。
“举一个有些极端的案例。”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有一职工,提前下班,在去超市的路上遇上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这样的认定结果,来自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解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分为四种情况。(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其中认定的核心是合理的工作原因。”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下班买个菜或是接小孩的途中受伤都可算工伤,但是下班之后去吃过饭局,饭局之后再回家的途中受伤就不可以算工伤了。再打个比方,外勤人员在外出公干的途中去超市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关键要看去超市是不是工作原因,这就是“合理”。
据了解,市区每年工伤保险认定案例约2000例,全市每年工伤保险认定案例超过4000例,呈逐年增长态势。这与社会经济活跃程度,人们生活节奏、工作方式的变化有关。“随着社会创业氛围的浓厚,企业越来越多,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工作环境更趋复杂,工伤案例也在增多,工伤保险的认定更趋于人性化。”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说明劳动部门在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的实操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认可。(叶明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