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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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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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法官:闲置住房公积金存款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
□陈萍萍 笪 伟
配图:孙力

  

  

  

  王某于2013年4月30日立据向张某借款1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陈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归还,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诉至开发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于2014月1月10日前归还14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王某于2014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陈某承担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且还有一年就要退休,目前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14余万元的公积金,陈某主动表示自己已有房,同意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14万元给付王某,本院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陈某在该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款以偿还债权人,履行其还款义务。该中心以执行该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协助。

  后经协调,1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执行到位。

  

  

  

  办案法官曹涌向记者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陈某同意给付住房公积金、且陈某自己有房的前提下,法院能否执行债务人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执行。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另从公积金的存储形式看,强制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公积金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对其可以采取与普通银行存款相同的强制措施。

  

  

  

  市民徐先生: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我认为法院不能执行。

  市民陈女士: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可以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市民马女士:在被执行人有住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付债权人。若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出于一种生存权的保护,就不该执行住房公积金。陈某既然主动表示自己已有房,那这笔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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