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家住丹徒区谷阳镇的小贾兄弟的父亲去世,按照当地风俗,周围的热心邻居纷纷前来其家中帮忙料理丧事。5月21日小贾兄弟的父亲下葬,举行仪式时,前来帮忙的邻居郑某不慎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了左眼,后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郑某认为自己左眼损伤和参与帮忙小贾兄弟父亲出殡有直接关系,故而其将小贾兄弟俩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自身损失88299元。
在庭审中,被告小贾兄弟俩称,根据当地风俗,在出殡当天都是要放鞭炮的,原告是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明知放鞭炮会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因为自身没有预见和顾及到,才导致眼睛受伤。
法官孙波向记者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郑某在为被告父亲的葬礼帮工过程中受伤,小贾兄弟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鞭炮的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却将自身处于危险的距离,致使自身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据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做了大量耐心的释法工作,让当事人明白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该案经调解,两名被告赔偿了原告郑某各项损失42800元。
市民郭大妈: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如在帮忙过程中帮工的人受了伤,即便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被帮者也是应当对帮工人给予一定补偿的。
市民周先生:邻里相助原本是好事,但是在助人过程中,自身还要注意安全和保护,万一出了意外,不仅伤了自己,同时也伤了相互间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