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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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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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闹纠纷 只为一道门
法官:邻居间有利益冲突时,必须明确征求对方的意见
配图:孙力

  □ 杨维松 笪 伟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可为了一道门,小王夫妇和小李却从邻居变成了对头。

  小王夫妇住501室,小李住502室,两家是隔壁邻居。一道防火门将501和502及其他住户隔开,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非常狭窄。为了省地方,两家的入户门都是向屋里开的。不久,小王夫妇重新装修房子,在门厅安了一个鞋柜。如此一来,向内开的房门显得很不方便。于是,夫妇俩买了一扇新门,把向内开的房门改成向外开。

  一时间,原本就狭窄的空间变得更小了。王家的门完全打开时,会占据通道的一大半,影响了小李的正常进出和通行。而且一到夏天,王家经常长时间开门通风,给小李造成许多不便。

  早在入住时,小王夫妇和小李就分别与小区物业签过《物业管理规约》。按照其中的规定,业主如果要改动房子的外部设施,应该先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而一旦因为装修房屋影响了物业公共区域或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侵害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更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觉得小王夫妇的做法不仅给她的进出和通行带来不便,还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于是就找他们交涉,希望他们把门改回去。可小王夫妇认为小李小题大做。两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从前和睦的关系也因此被破坏了。

  气愤的小李将小王夫妇告到了京口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恢复门的原状。

  小王夫妇在法庭上表现得理直气壮,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不允许他们改动自己家的门,《物业管理规约》只是小区物业的规章,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施工时小李知道,她当时没有反对,应该就算“默认”了,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可小李给出的辩解是,两家从前关系不错,她一时间也不知道改门对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因此才没有马上表态,但这并不代表她允许小王夫妇侵害她的权益。

  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官司打了大半年。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小王夫妇将门恢复原状。

  

  

  

  

  办案法官介绍,如小王夫妇所说,的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不准他们改动自家的房门,但《物权法》中却有两个原则:一个是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一个是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小王夫妇改变了房门的方向,让通道变得更加狭窄,影响了小李的进出和通行,这首先违背了“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损害了小李的利益。

  虽然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规定门、窗、走廊等问题,但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却要求业主在改动房子的外部设施时,先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而且装修不能影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这里的规约就是《物权法》中所说的“当地习惯”,是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承认的。小王夫妇改门显然违反了这个约定和习惯。更何况规约明确指出要得到“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所谓的“默认”当然不算数。

  退一步讲,就算没有《物业管理规约》,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小王夫妇也不能随意侵害小李的权益,更不能以小李“默认”为理由,随意改动入户门。除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法律并不认可“默认”,更不允许人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或揣测别人的意思。所以,当自己的行为可能对邻居的权益和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时,必须明确地征求对方的意见,遵守法律和当地习惯,以免惹来麻烦。

  

  

  

  

  市民刘先生:这个案例好,我家楼下就把平台改成了阳光房,房顶与我家的阳台平齐,施工前物管倒是要求他来征求我们的意见的,说需要我们签字才能施工,我们觉得对我们家不利,有安全隐患,就没有签。但最终还是施工了,我们找他们交涉态度变得很蛮横,物管也支支吾吾不管。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信心,实在不行咱们也走司法程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刘小姐:小王夫妇也蛮搞笑的,对自家有利的事情,邻居就“默认”啦?哪能这样做事?小李够糊涂的,邻居家把门改成往外开了还不做声,当真人家改好了再要人家改回去,产生的费用怎么算呢?

  市民邱大爷: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改门这事不算大也不算小,事先得和邻居商量好了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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