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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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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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是假 盗窃是真
这三人专向球友伸“贼手”

  打篮球的时候,把随身物品放在篮球架下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就有这样的“球友”,专找这样的机会下手盗窃。近日,京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几名专向球友伸“贼手”的学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小飞是一名篮球爱好者。一天,他约几个同学来到本市某小区公共篮球场切磋球技,随手将新买的iphone4S手机及换下的衣服放在篮球架下的空地上。等小飞打完球,准备收拾回家时,发现放在衣服旁的手机“不翼而飞”。郁闷的小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球场上只有一起打球的球友,并无闲人出没,手机怎么会丢呢?

  公安机关发现,在市区一些公共篮球场已经发生了多起盗窃案件,被窃的多为iphone各型号手机,且作案手法极为类似。小飞反复回忆当天的经过,想到了一个重要情节:球场上有一名身材高大的球友,曾坐在篮球架下休息,球赛没结束就先行离开了。小飞立刻将这一情况向公安机关反应。

  公安机关很快找到了此人,这名“球友”范某也交代了自己在篮球场盗窃别人手机的犯罪事实。他与两个伙伴李某和胡某均为在校学生,经常在一起打球。一次范某与人聊天时,听说别人将iphone4S手机放在篮球架下被人窃走的事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范某联系了李某、胡某,商量用相似手法“赚取”零花钱。2011年7月以来,三人陆续在本市几个公共篮球场,以打球为名,行盗窃之实,共窃得iphone各型号手机六只,价值近两万元。窃来的手机都被三人低价卖出,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

  案发后,三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十分害怕因判刑影响学业。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犯罪情节、被告人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三人已退赔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最终对三人均处以缓刑。(韶年 许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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