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
我的奶奶今年85岁,她共生了三个子女,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长期以来,我奶奶一直住在乡下跟我父亲住在一起。叔叔和姑姑都在上海工作。去年,姑姑回老家镇江把奶奶带到上海和她共同生活,没想到奶奶在上海期间突发脑梗。姑姑便将奶奶送回镇江治疗。我奶奶住院两个多月,出院后仍需要人照顾,这期间一直都是我父亲在照顾奶奶,叔叔和姑姑只回来过一次看望奶奶,他们甚至认为我父亲是得到好处才照顾奶奶的。其实不是这样,因为奶奶一直跟我们生活在一起,感情比较深。
在照顾奶奶期间,我父亲曾打电话叫他们回来谈谈赡养奶奶的事,他们不理睬。我姑姑是顶我爷爷的职才能到上海工作,叔叔在上海打工。现在这两个人不但不照顾奶奶,而且有一次回来,因谈赡养的事还把我父亲打伤。我爷爷既着急又气愤,要走法律程序。
请问律师:这个赡养老人的官司如何打?
律师观点:
一、关于赡养纠纷诉讼事宜
赡养纠纷是指被赡养人(权利人)因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您所述情况,赡养纠纷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本案的原告是您奶奶,被告应是所有的赡养义务人(包括您的爸爸)。在审理中,如查明您爸爸平时已履行赡养义务,则由另两个义务人多承担些法定赡养义务。
其次,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您奶奶在诉讼请求中可以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承担医疗费,安排其住所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广泛的。如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等。
子女对父母负有同等赡养义务,不因是否继承财产或顶替工作而有所区别。但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实事求是的公平法则,接受财产和顶替工作的子女以及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可以适当少承担些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需要实事求是地考虑你姑姑、叔叔以及你父亲的某些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明确、具体且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既有利于赡养纠纷的妥善化解,也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第三,要明确管辖法院,也就是明确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且不在同一辖区,则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为方便与支持老年人的赡养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既可以考虑方便你奶奶诉讼而选择在你奶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考虑照顾你姑姑、叔叔都在上海工作而选择他们住所地法院中的一个起诉。
本期解答律师
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樊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