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妻子女儿,生意人周某却在外地搞出婚外情,生了儿子买了房子。妻子知晓后愤然与之离婚。离婚后不久,周某不幸意外身亡。于是引发了一起连环财产诉讼案。
案情回放
周某通过不断的辛苦打拼,不仅经营着一家注册资金500万元的货运公司,而且还出资60多万元和潘某合伙购买了一艘价值百万元的罐装船,在内河从事船舶运输。妻子王某在机关工作,女儿周某某也在大学学习,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但这一切随着周某2005年与外地女孩林某相识并产生婚外情而彻底改变。2006年3月,周某在省外某市出资42万元购得7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自己和林某的安乐窝,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和林某名下。2006年9月,林某在周某年近不惑之年时,与周某生育一子周某林。之后,林某母子就一直居住在此房里。对此周某的妻子王某毫不知情。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某知晓后不堪其辱,愤而于2012年5月和周某协议离婚,周某同意补偿王某50万元。离婚后不久,50万元尚未支付,周某因高空坠落身亡。周某女儿等亲属在整理周某遗物时,发现不少周某汇款给林某的单据,在后来的跟踪调查中又发现了上述房产。围绕周某和潘某合伙购买的罐装船以及周某在外地购买的房屋权属、周某在经营货运公司期间的债务、周某补偿款等问题,引发连环诉讼案。
2012年8月,周某的女儿周某某以继承人的身份,将潘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对罐装船的权属进行处理。非婚生子周某林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周某某的母亲王某及周某的父母一致同意,属于自己的份额均归周某某。某区法院审理后考虑罐装船的经营均是潘某实际负责的,故判决罐装船归潘某,潘某补偿周某某35万元、周某林5万元。该判决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对于周某在外地购买的房屋权属、继承问题,王某母女曾在罐装船案件诉讼之前,就通过律师,要求林某归还房屋。林某称房屋是其购买的,为了表示其是真心与周某生活,所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周某某在罐装船案件诉讼的同时,将周某林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周某父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表示属于其继承的部分归周某某所有。林某、王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案件的审理。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来看,讼争房屋应当主要是周某出资所购,结合周某、林某的各自出资,确定周某占该房产96.46%的份额,林某占3.54%的份额。同时,周某出资购买上述房屋时,尚未离婚,故王某占有48.23%的份额,剩余48.23%的份额属周某遗产。各方均认可房屋的市价为1012905元。林某虽欲取得该房,但无力作相应补偿。某区法院遂判决,讼争房屋归周某的女儿周某某和王某所有(其中周某某占36.17%,王某占63.83%),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给林某母子158031元。
林某母子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情绪十分激动,以原审法院在认定林某出资数额方面存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市中院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并对涉及林某之子的其他三起案件的相关证据、庭审记录等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摘录、梳理。庭审中,又围绕林某出资数额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林某出资数额方面的事实,并无错误,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在承办人将案件的判决思路向林某及代理人释明后,林某表示接受,但同时提出,因讼争房屋是学区房,为使小孩受到良好的教育,要求将房屋归并给其所有。考虑到讼争房屋在省外,周某某、王某实现该房的权利,还需要通过诉讼要求林某母子迁让,诉讼后执行时间冗长,会加剧对王某母女和林某母子的感情折磨。承办法官将本案处理的利弊和双方沟通后,最终,各方当事人就其他三起案件的履行,结合本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讼争房屋归林某所有,林某给付王某70万元,王某承担其他三起案件确定的义务。至此,由婚外情所引发的房屋纠纷等系列案件彻底解决。
法官释法
虽然上述案件已经调解处理结束,但二审承办法官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一方面对周某婚外情导致原本幸福的家庭破碎感到惋惜,另一方面对林某品尝独自抚养非婚生儿子的苦果感到心酸。而案件中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值得深思。
一、周某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王某50万元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认定为过错行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补偿5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周某已经死亡,但如果其有遗产的话,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给付的义务。
二、王某对诉争的船只、房屋是否享有权利?对此,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虽然周某和王某协议离婚,但周某所购买船只、房屋的行为,均是发生在周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是诉争的船只、房屋的共有权利人,享有50%的份额,另外的50%在周某身亡后属于其遗产,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三、周某林是否和周某某一样,是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周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但对非婚生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周某林作为周某与林某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周某婚生子女周某某同等的权利,林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抚养的义务。同时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确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因此,周某林在周某身亡后,对周某的遗产,同样享有与周某婚生子女周某某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四、林某对诉争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由于林某与周某属于同居关系,且购房资金的来源,绝大部分是周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诉争的房屋并不是林某与周某双方共同所有。考虑到林某毕竟也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林某的出资所占比例,确定林某享有3.54%的份额,较为合理。
大家说法
市民王女士:婚外恋遭人唾弃,因为伤害了婚内当事人。但是看了这个案子,这个林某也蛮可怜的,男的一死, 连房子都保不住,还带着个孩子。
市民陈先生:要说最可怜的,还是这场婚外恋中的两个孩子。这个大女儿是父亲在外面有了人,抛弃了妈妈和自己;还有一个小儿子,身份永远是非婚生子。
市民邱大妈:家里不清,外面不断,伤害那么多人,这个周某真是造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