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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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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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上诉要求赔偿损失五万元,法院认定缔约过失只支持直接损失判赔八千
□ 徐静 王璐丹 笪伟

  家住丹徒区高资镇的老包承包的鱼塘中有一部分被水利站征用但没领到相关补偿,村民小组便与老包签订协议,将原有承包期顺延5年,但这份协议遭到村民反对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老包一纸诉状将水利站和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可法院却判决村委会只赔偿老包8000元,这是什么原因呢?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1998年,老包和自己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了《水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一块荒废的10亩鱼塘的原有自然水面包括四周水面,都承包给老包从事水面生产,承包期从1998年5月1日到2008年5月1日止。

  签了合同后,老包花了2万多元进行开挖整治,并在鱼塘里投入了菱角进行种植。在老包的辛勤打理下,鱼塘里的菱角长势很好,老包的投入也终于有了回报。

  到了2001年,水利站需要征用老包承包范围内的1.5亩水塘,但并没有向老包发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经过多方协调,2003年,由村民小组与老包签订了协议一份,将原有的承包期顺延五年,承包期限截止于2014年5月1日,以此来补偿老包被占用的1.5亩水面的经济损失。然而,这份协议却因为违背了多数村民的意志,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经村民起诉后,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2008年5月1日后,村民小组将鱼塘从老包手里收回并承包给他人。

  自己既没有拿到被征用的补偿费,也没有顺延承包期,不服气的老包将水利站和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释法

  法庭上,对于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老包是这样计算的:自己当初开挖鱼塘,就花费了2万多元,如果自己能继续承包鱼塘,则2008年到2014年期间,靠种菱角自己每年至少也能收入一万元。自己也不要多,只要求水利站和村民小组赔自己5万元就满足了。

  然而老包的诉请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办案法官胡正宇介绍,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村民小组与老包在200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认定为村民小组对老包给予补偿的承诺,老包对此承诺具有依赖利益。但该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导致老包未能取得补偿,村民小组的行为已经构成缔约过失。按照《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造成确信该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受到损害时,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能是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老包主张的种菱角的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不适于直接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老包的直接损失仅为开挖鱼塘所产生的费用,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开挖费用为2万元,考虑到开挖鱼塘确实需要一定经济投入,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村民小组赔偿老包8000元。而水利站因为不是合同的缔约方,故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大家说法

  市民王先生说:我觉得老包的要求也不算过分,人家种植菱角也是要成本的,法院应当多判决一点钱给他以弥补损失。

  市民伍小姐说:既然补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老包的损失当然要由村民小组来补偿。

  市民刘女士说:种菱角只是他的间接收益,不是直接损失,我觉得法院酌情判个几千元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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